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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2016-08-30 16:59   审核人:

内职院〔2014〕191号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各系(部)、处室:

第一条  兼职教师是学院师资队伍的组成部分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规范兼职教师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由学院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从外校、外单位及离退休人员中聘请的编外人员,不包括学院聘任的客座、兼职教授等。

第三条  兼职教师采取系(部)聘请,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备案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聘用原则

(一)师资紧缺的专业、特殊专业、新建学科或暂时没有合格教师的课程,可根据教学需要聘用兼职教师。

(二)优先聘请校企合作企业人员。优先聘请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或长期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

(三)兼职教师数不得超过学院专兼职教师总数的30%。

(四)兼职教师每学期担任某教学班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本教学班总课程门数的20%。新增专业、新建学科可适当放宽。

(五)各系(部)要充分发挥学院在编在岗教师的作用,聘请兼职教师应以满足实际教学需要为前提,不得任意聘请外聘教师造成学院现有师资资源及经费的浪费。

第五条  兼职教师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能够全面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一般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或在本行业领域具有长期的专业工作经历,经验丰富,能够胜任所承担的课程教学工作;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承担特殊专业或特殊课程教学任务者可适当放宽其任职条件。

(四)身体健康,无不宜担任教师职业的疾病。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开始至放假进行下一学期兼职教师聘请工作,逾期不再受理,特殊情况应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做适当调整。

(二)系(部)在聘请工作开展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学期兼职教师聘用计划,并提供拟聘人员名单、《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聘用审批表》、拟聘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高校教师资格证等相关材料,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

(三)人事处与批准同意的兼职教师签定《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协议书》。

(四)人事处下发聘用文件,并向兼职教师颁发聘用证书。

(五)坚持先聘后用原则,系(部)使用未经审批的兼职人员,教务处不负责核定课时,并追究系(部)领导责任。

第七条  组织管理

(一)兼职教师分全职兼职教师和非全职兼职教师。全职兼职教师指不在其他单位任职,全职服务我院的兼职教师,其聘期一般为一年;非全职兼职教师指主要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利用空余时间在我院承担部分课程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其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半年),顶岗实习兼职教师或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两个学期(一年)。

(二)系部负责所聘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及教学安排,负责向受聘教师宣传我院的相关管理制度,说明教学任务及要求,工作职责、范围及酬金标准,督促并监督其遵守我院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并有义务为兼职教师提供各种教学条件,协助兼职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三)教务处负责兼职教师的课时登记和核准,负责监控兼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

(四)若学校需为兼职教师购买保险,则该条增加人事处负责相关保险的购买。

(五)兼职教师应参加相关教研室的教研活动。

(六)如兼职教师在聘用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学院、系(部)教学管理规定,应根据其性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课时酬金、解聘等处理。

(七)非全职兼职教师在应聘我院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该教师承担。

第八条  兼职教师职责

(一)主动学习、了解我院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我院的各项教学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系(部)和相关部门的考核、管理和监督。

(二)根据教学大纲、校历、课程表安排,完成所承担教学课程授课计划的制定。

(三)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教案,制作课件。

(四)主动学习、改革课堂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利用课余时间辅导答疑,根据课程要求布置、批改作业。

(五)因故需调、停课,必须提前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不得私自找人代课。

(六)根据考试大纲负责对所授课程进行考核。包括试题命题、监考、阅卷、成绩登记、试卷分析、试卷装订。

(七)负责对所授课程进行课程总结。

(八)接受聘任后,不得中途提出辞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辞聘时,需提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征得同意后方可辞聘;

第九条  兼职教师的待遇

(一)全职兼职教师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国家规定兑现,绩效工资按在编在职教职工的90%核发,超课时费按学院文件规定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二)非全职兼职教师只享受课时及监考酬金,除此之外不享受学院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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